一、不准设立分会下属机构、私聘负责人员、私刻公章。
二、不准发展吸收分会会员;
三、不准截留、代收会员会费;
四、不准以省采风学会的名义举办活动;
五、不准举办与现行政治法律政策相悖的活动;
六、不准举办对会员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危害的活动;
七、不准举办本地区以外或分会职责以外的活动。
八、不准设立账号和非法收存资金;
对违反“八不准”的分会,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直接解聘分会会长,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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