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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河北省采风学会章程
20191213日,河北省采风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北省采风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folk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河北省采风学会是由河北省文学家、艺术家、民俗家自愿组成、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单位的具体指导下,团结、组织广大文学家、艺术家到农村去、到工厂去、到一线去,到人民群众的身边去,开阔视野、丰富思想、锤炼功力,承接地气,为他们掌握第一手素材、获得真情实感提供便利、提供服务,提供机会,帮助他们克服深入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创作出反映伟大时代、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优秀作品,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构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稳定、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国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采风学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机关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兴凯路2212号楼1单元6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采风调研活动的一般规律。
(二)采风创作文艺作品和调研文稿。
(三)组织会员实地采风调研,为会员采风调研服务。
(四)与有关单位合作共同开展采风调研等活动。
(五)举办采风调研成果展示、研讨等活动。
(六)办好本学会网站和纸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
(三)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艺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成绩突出者可放宽)。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责任感、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会员介绍。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各界赞助;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年12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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