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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古碑文中看清代办案的廉政
作者:雁在蓝天



       


        近些年,经常在报端看到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因为经费不足而向受害人家属索要差旅费,交通费等办案的事件。不拿钱便拖着案件不办。给受害者在精神和经济上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前年在浙江黄岩的孔园内的一个墙角处戳着的一块石碑上发现清光绪年间黄岩韩县令发布的公文上严令禁止办案人员索取夫马及起解人犯等费。封建社会的一个小县令尚能体恤民情,有如此作为,不知当代的公仆该作何想,两相对比不能不让人生出许多的感慨。

  碑文抄录如下:

  钦加知州衙 赏戴花翎补用总推庙 赏台州府黄岩县正堂加六级记录次韩

  为:

  勒石永禁以杜需索事 光绪二十六年四月

  二十九日,奉府宪徐扎奉藩臬宪世恽会扎

  开据安吉县知县汪一麟禀称:民间呈报命盗各案请官堪验差役人等前往需索夫马及起解人犯等费。致无知之民典衣质产偿其欲壑。现经访查明确嗣后凡遇命盗等案下乡堪验及获犯审定解府小提堪等费概由县捐廉给发,不准差役索取分文,禀请察核立安等情到司除汪令来禀批示外,合行会札。饬禁札府饬属一体遵照等因转饬下县奉此本邑堪验命盗等案所需车马等费以及起解人犯费用向由县中捐廉给发,不准向民间索取分文。诚恐差役人等阳奉阴违除出示晓喻外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书役人等一体遵照,倘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从严惩治,决不姑容。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二十六年四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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