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我会会员采风创作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宣传合作单位,我会开展设立采风基地工作。
一、成为我会采风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我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设立为采风基地。
一是自然风光秀美,独具特色的山河、湖泊、海滨、海岛、草原、森林等;
二是历史底蕴深厚,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古碑刻、古文字遗址、遗迹等;
三是与名人相关的故居、遗迹等。
四是红色革命遗址、遗迹。
五是生产、经销、展览、储藏文化产品的车间、商店、展馆、博物馆等。
六是对我会作家、艺术家创作文艺作品具有启迪作用的企业、农村、学校、科研等单位。
上述地点必须具有一定的参观、交通等基础设施;有的还需具备一定的餐饮、住宿设施;所有采风基地必须具有保证参观人员人身安全的设施和条件。
二、申请设立采风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申请人)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要向我会说明本单位具有的采风价值、具有的基础设施条件等。
(二)我会收到申请后,由执行会长拿出初步意见(同意/不同意)。同意后派员前往申请单位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呈报我会常务理事会研究。
(三)我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向有关单位颁发《设立采风基地决定书》《采风基地主任聘书》并制作”河北省采风学会采风创作基地”牌子。
(四)双方商定挂牌时间,共同举行挂牌(揭牌)仪式,采风基地正式成立。
三、我会和采风基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采风基地与我会属于协商合作单位,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以双方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包括与第三方合作开展活动。
(二)采风基地要为我会会员采风创作文艺作品提供无偿或者有偿服务。
(三)我会要为采风基地提供无偿或者有偿宣传服务。
(四)采风基地的设立期限一般为五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限已满时,基地应摘掉牌子,送还我会,不再开展有关工作。
此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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