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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访碑:黎村牧马草场界碑
作者:杜焕京


公元一九九六年八月四日,槐河遭特大洪水暴洗,滚滚洪流裹挟着泥沙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向东狂奔,北岩村北坚固的拦河大坝瞬间消失,黎村河北百米沙岸倏忽不见。温顺三十三年的槐河再次发威,河道面目全非,尘封地下千年文物遗址曝于光日之下。洪水稍退,喜水善渔的村民便向河边捕鱼戏水。一村民一网撒下去,鱼没捕到,却网到一个绳纹陶罐,懂行的人说是汉代的。又一村民在河边捡到一猛犸颌骨,说是远古的。多人踩到猪圈、灶台、房屋地基、陶瓦井壁,说是黎村旧址,五百年前被洪水冲毁的。是真是假有待考证,这里重点介绍被洪水冲出来的几块明碑。

一九九七年春节如期而至,村民循着“二十八去挖沙”的习俗,三五成群,踏着薄冰,到河对岸寻找洁白干净的沙子,用以填充香炉,迎接盛大的春节祭祀活动。一村民铁锨下去被硬物顶了回来,扒去沙子,发现一块儿明代石碑。人民蜂拥而至把碑扶正,细细辨认上面的文字。此碑长五尺,宽三尺,厚约七寸,虽经风霜雪雨侵蚀和无数次的洪水冲刷,碑文依然清晰可辨。碑头上横刻两行大字“真定府元氏县”,右边竖刻一行小字“直隶真定府元氏县神岩乡韩台社黎村牧马草场五百七十亩”。碑文正中刻有一梯形图案,一条曲线斜穿而过,图志下面刻有地邻四至人名:东至道,西至耿仁,南至王青,北至郑友。左边落款是:“嘉靖柒年拾月毂旦立”。一村民立马将其运至家中收藏,这是发现的第一块石碑。

时间进入二十一世纪,采沙业兴起,河道内机器轰鸣,车辆穿梭,又两块石碑被发现,逐利的采沙人将石碑置于荒野,笔者发现后将其运回自家保存。两块儿石碑形制相同,铭文一样,长七尺,宽一尺,厚约五寸。碑首横刻“元氏县”三个大字,碑文竖刻十一行,落款三行,共五百二十六字,碑文如下:

“直隶真定府元氏县为清查牧地事。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准冀州武邑县関:奉本府清军同知王帖文:蒙钦差巡按御史陈宪牌前事,合符移関本县,烦照関文,備奉怗文内事理,速拘地邻、佃户、知因人等,及吊远年田卷图志碑文光差阴医等官,逐一沿□履讼又勘明白如係水冲冰压年久抛荒不堪种者,明言地委不毛,难强小民承认,方许另立封堆,听侯牧马。其余但行□地亩,未经成熟者,晓民间开墾,定以三年。

后照本院先行案验毋分中下一例,三分起科,仍於勘明处所各置石柱,每场四根,每根约长七尺、围二尺,明白鉴志其年月日。

奉本院查明实有地者,于顷於新置四至,封堆树立,以便后来稽查等因。奉此擬合就行,为此今将清查过本县牧马草场坐落地名顷亩四至图形於石柱,内开于后。

计开:本县黎村场二处,原额中下地三顷五十亩五分,堪种中下地九十四亩,下地二顷五十九亩五分,不堪耕种沙压水占地二顷一十六亩五分,共五顷七十亩。东至道,西至耿仁,南至王青,北至郑友。嘉靖三十年六月十七日奉本府怗文,据经□司呈拟,蒙钦差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案验前事,本县依行委县丞王光范丈勘过堪种下地三十一亩。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准冀州武邑县関,奉本府清军同知王怗文,蒙钦差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憲牌前事,本县依蒙委散官张仁美丈勘过堪种下地二十亩,除丈过外,余不堪耕种沙压水占地一顷六十五亩五分。

嘉靖三十一年四月八日知县刘熙,县丞王光范,典史张鑑。

儒学教谕董辉先。训导赵富、张庠 仝立。

上述三块明碑出土之后,曾邀崔竹元先生,王仁君、谷立朝、商光耀、郎英雷等人一同拓碑,碑文在《元氏民俗文化》(第九辑)刊登,现对碑文解读并引伸如下:

一时间:第一块图志碑立于嘉靖柒年拾月。嘉靖是明朝第十二代皇帝朱厚熜的年号,公元1522年至1568年。嘉靖柒年拾月即公元1526年10月。第二、第三块碑的立碑时间是嘉靖三十一年四月八日,即公元1552年4月8日。

二地点:直隶真定府元氏县神岩乡韩台社黎村。直隶,简称“直”,中国旧省名,特指今河北省。所谓直隶地区,在封建社会往往指天子脚下的心腹之地。真定府,后唐时改镇州置,宋治真定为河北西路路治;元改为真定路;明洪武初复为府;清雍正元年(1723年)后避胤禛改为正定。元氏县当时归直隶真定府管辖。县以下辖四乡:东曰仁德乡,南曰神岩乡,西曰龙泉乡,北曰永泰乡。乡以下辖二十一社,黎村隶属神岩乡韩台社。

三事由:明嘉靖七年,官府曾在黎村槐河两岸划地五百七十亩辟为牧马草场。嘉靖三十一年,钦差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宪奉旨对元氏县牧马草场进行清查,并将清查过的地块,封堆立碑,明确四至地亩,以便后来稽查。

明县志记载:“我朝马牧隶之太仆,内地民牧以给京畿,外地官牧以给边陲。”太仆即官名,周官有太仆,掌王之服位,出入王命,为王左驭而前驱。秦汉沿置为九卿之一,为天子执御,掌舆马畜牧之事。南朝不常置,北齐始称太仆寺卿、少卿。历代沿置,清废。看似官位并不显赫的太仆,却是朝廷掌管交通和能源的重要官员。过去的马草相当于现在的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朝廷出行离不开它,军队打仗离不开它,邮政、交通以及民用生产生活均离不开他。所以,朝廷设机构专司马牧,明确马牧的供给方向,县一级官府在城内专辟草场并明确县丞亲自督牧。

县志又载:“元氏牧场七处,共地三百三十八顷四亩四分。子粒银二百六两八分八厘。嘉靖年间,奉文均文果勘,耕种地一百三十顷一十六亩五分,子粒银三百一两八钱二分五厘。”官府将牧地划分为上、中、下、下下和不堪耕种地五个等级,并明确各等级牧地子粒银的年度征收标准,按年从量定额征收,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官府征收马草银凭借的是国家权力,并不做任何投入,它是无偿性的。朝廷管理马牧除明确专人负责外,定期派出钦差大臣巡视督查,清查地亩,坐实基数,以防地方官员作假。对瞒报地亩,少缴马草银的给予处理,对督牧有方,足额征收的主管官员,奏请皇上加官晋级。明嘉靖三十一年对元氏牧地的清查出现县丞王光范,莅政恤民,督牧有方,后升任湖广经历。由此看出马牧属赋税范畴,它具有税后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三大特征。

一场洪水,三块明碑从侧面揭示了大明王朝在这一时期政权机构设置,财政税收来源,官员监察管理的运行机制,对当今的社会治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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