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今年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成了热门话题。该不该放开,民间莫衷一是,管理者进退维谷。
前半段不算放开的放开,偷着试着放着,越来胆越大。从个人放到聚伙放,从小孩放到大人放甚至老头也加入放,从黑夜到白天,从单发到成挂,从小鞭到烟花……不是说主城区不但禁止燃放,还禁止出售储存运输吗?这么多的烟花爆竹都从哪里冒出来的?在哪里买的?没放前都在哪里存着呢?后半段又开始管,什么会议,什么倡议书,管而不严,说也不硬,有人怕惹麻烦不放了或是放够了,减少了许多。还有人不管那一套,接着放。
忽接一友人电话:他们说咱们市前几年禁止烟花爆竹,是采纳了你当人大代表时提出的提案。你给全市人民办了件好事还是坏事呢?哈哈哈……
啊?我有那么大本事?
又一细想,哎,好像真是有点影儿,隐约记着有这么档子事。
赶紧翻箱倒柜,彻查资料筐。还真让我找着了。
往事依稀浑如梦,又随风雨到心头。这是2008年XX市人代会上我提的一份议案的底稿。那时的情形也随之回到眼前。
当时市里的情况,对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渐放开直到放任自流的过程。不仅逢年过节,而且每时每刻,烟花爆竹随时炸响。环境,空气,噪音,安全,成了这个问题的主要矛盾。百姓有意见,管理者头疼。身为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代表不为人民鼓与呼,不如回家卖红薯。于是就想向人代会提个议案。
这里先明确个概念。人大代表向大会提的叫做议案,不叫提案。政协委员向政协会议提的才叫提案。也有人觉得反正是“两会”,就统统俗称提案,论意思其实也差不多。
那时还担负着繁重的党务政务。白天没时间,就夜里或周日走访选民,深入调研,遍查资料,记得还专门走访了眼科医院,与环保局、消防队有关人员分别搞了座谈会,又利用两个晚上起草好了。该次人大会召开后,我拿着议案草稿征求其他代表意见,引起热烈反响,看来此问题已经闹得不少人苦不堪言,赞同者众。还有几十位代表积极响应,当即提笔在议案上签名联署。
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我把这份议案提交了大会。
后来该次人大会议主席团经表决,没有将代表提出的任何议案包括我这份议案列为需大会审议的议案。这份议案,后来交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又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去了。
镜中衰鬓已先斑。转眼16年过去了。因为年龄原因我早已离开工作岗位,人大代表也卸了任。之后发生的事大家都知道了,XX市和全国大多数城市一样,在主城区实行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莫说世间多变幻。就此事,近几年不单本市,全国范围内争论再起。
赞燃派主要观点:
1,古人诗:爆竹声中一岁除。没炮放哪算过年?
2,爆竹起源于汉代。经两千多年的演化,功能由民间单纯的避邪驱鬼化为节日喜庆日的祝贺、欢乐和吉祥。尤其是千姿百态五彩缤纷的烟花更成为了一门绝美的艺术;
3,千百年来的习俗,这一代怎么可以说禁就禁了?
4,忙乎一年的人们需要有一种心理寄托,营造热烈欢快的气氛,也是对来年的美好憧憬;
5,全面禁止,一刀切,典型的懒政;
6,造烟花鞭炮的也算一种产业,能拉动产值提高社会收入……
7,更有甚者,说,说不定前两年新冠病毒广泛传播与禁炮有关哩!要不然怎么让放炮那些年没有呢?放放鞭炮,驱驱病毒,赶赶瘴气,没准有好处呢。
禁燃派主要观点:
不重复了。简言之,噪音,污染空气,引发火灾,人身伤害……
1,你喜欢放我不喜欢听你不能强加于我;
2,为了大气,不能一边限行一边还让放炮;
3,到消防队问问出了多少火警,到医院看看有多少节日期间崩瞎眼的、炸烂手的,顾了喜庆造成终身痛苦、财产损失,何苦来的呢!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说的对,都有道理,又都有一定片面性。
有没有第三条道路,照顾双方,求得更合理的解决方法呢?
有啊!请看我在16年前的2008年向XX市人代会提交的这份议案。它虽然确定了最终禁止燃放的目标,但是通篇讲的是向最终目标过渡时期的一些具体意见与建议,实际上要求的是限燃,而不是禁燃,并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议案开宗明义,明确提出:“作为过渡,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由人大颁布有权威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强化限与管的方法, 引导市民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限定的品种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为此,议案明确提出了限时、限地、限产、严管、宣传五大举措。
如:限时。“划定可放炮的时段,可考虑重大节日、喜庆日子等。但应规定夜晚24 时至早6时不得燃放, 以利他人休息。”
再如:限地。提出划定交通枢纽、重点消防单位、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等4个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方法,更加具体地提出了4个“不得”。“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电梯燃放或向外抛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不得将烟花爆竹放倒燃放。”
议案还特别提出:“法规颁布后,要依法严格管理。凡违反有关限制的, 要严加追究, 言出法随,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着眼未来,议案还提出:“与时俱进, 努力创造多种更加合适的新型庆祝方式, 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于今看来,不仅有针对性,而且大多数都是切实可行的。
应该指出的是,议案对燃放烟花爆竹,只强调了其危害性的一面,对其正面意义肯定不足,有失偏颇,反映了提出者当时的认识水平。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6年在历史长河中不过是短暂一瞬,但相对人的一生也很漫长。经过16年时间的检验,有了两方面实践的对比。大家是不是觉得,全面禁止和全面放开都似有不妥,都走的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老路。而有限制放开、有条件燃放,才是人间正道。
文后附上这份议案的原稿。恳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士研读一下这份旧议案。希望这份旧议案能引起民间共鸣,给管理者以启发与参考。促进全社会理性回归,把燃放烟花爆竹这个老问题解决得更好。
附:关于在主城区限制直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原稿)
关于在主城区限制直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原稿)
燃放烟花爆竹是封建落后的习俗,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污染环境,损害人们的健康,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浪费大量的社会财富。为了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移风易俗, 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本议案。
这两年每到除夕前后,主城区内完全被剧烈的烟花爆竹的爆炸声所笼罩, 同时引发各种汽车报警器尖锐刺耳的鸣叫, 震耳欲聋, 人心烦燥, 电视听不清, 谈话听不见。放炮人只顾自己高兴, 全然不管他人感受。与此同时, 浓烈的硝烟味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刺鼻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空气,渗透进每个市区居民家里,直接损害人们的健康, 对心脏病人、呼吸系统病人危害更甚, 成为极为难过的“年关”。
更严重的是, 放炮严重危害安全。我国各地发生的鞭炮伤人事故屡见不鲜, 轻则伤人皮肤, 重则炸伤眼睛、手足,甚至危及生命, 还严重威胁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安全。仅从1985年至今,全国不完全统计,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 起, 死亡9349人。今年春节期间, 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606 人, 引发火警 330 起。今年2月 14日,广东佛山市一烟花爆竹仓库爆炸30 个小时,产生的能量相当于1. 1级地震,现场所有房屋被损毁,周围 50 亩山林被焚毁,损失15 亿元人民币。今年除夕夜(2月6日), 四川仁寿县传染病医院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由该院院长亲自点燃的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倒地,本该射向天空的礼花弹射向了围观人群,将躲避不及的该院办公室主任谢涛炸得肝脏碎裂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我市也是同样, 今年春节期间,仅第三医院就接诊因燃放烟花爆竹被炸伤的患者 200余人次,有4 例被摘除了眼球,教训惨痛。另据消防部门统计,全市今年从初一到初六, 就发生因燃放引发的火警103起, 危险之极!
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如此之大, 引起广泛关注。从全国的角度看, 曾有282个大中城市先后“禁炮”,一开始颇有效果,但随后法令日趋松弛, 在许多城市,禁令被当摆设,禁而不止。2004年左右,北京率先宣布“解禁”,目前全国2 8 2个禁放城市中已有2 3 6 个城市由“禁”改“限”。我市从1994年制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一开始执行较好,随后执法越来越困难, 2005年市政府制发《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 2007 年又进行修改,重新公布。然而,放开有实,限制为虚,其实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法规虽有,执行不力,限、管、宣传均不到位,限制空有其名,燃放水平越来越高,爆竹越放越大,噪音越来越响,危害越演越烈!百姓大声疾呼,立法部门尴尬,执法部门无奈,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影响。每逢年节,上上下下议论纷纷, 都盼合理的解决之道。
综上, 作为人大代表, 提出以下建议:
在我市确立最终禁止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远期目标。在没有颁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之前, 作为过渡,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由人大颁布有权威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强化“限”与“管”的方法,引导市民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限定的品种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一、限时。划定可放炮的时段,可考虑重大节日、喜庆日子等。但应规定夜晚24 时至早6时不得燃放, 以利他人休息。
二、限地。应明确划定, 以下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2.油罐、站, 燃气站、管道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纺织厂等重点消防单位附近;
3.输、变电站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4.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同时, 应明确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电梯燃放或向外抛掷;
3.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燃放, 需由成年人陪同。
4. 不得将烟花爆竹放倒燃放。
三、限产。加强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环节的管理,有效控制烟花爆竹的品种和数量。划定目前主城区可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不符合的一律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违者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没收。
四、严管。法规颁布后,要依法严格管理。凡违反有关限制的,要严加追究, 言出法随,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宣传。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努力创造多种更加合适的新型庆祝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最终达到完全禁止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目标。
XX市人大代表 陈 杰
200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