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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署随想
作者:翟可

                                                       作者:翟  可

     很遗憾,我来到平遥古城,已是晚上了。我很想第二天独自在这颇具晋商文化气息的古城,细细地品味一番这三晋遗风,可惜翌日又将随团赶赴下一个地方。今夜,也只得在这夏蟾淡映的古巷中,粗略地品味这平遥韵味了。

     我们走在这灯火初上的古巷中,巷子两旁除了生意兴隆的店铺外,其他门户都已关闭了。那紧闭的门,仿佛关将历史与现实永隔与一墙之间。面对这一扇扇紧闭的门,一种神秘之感涌上了我的心头。门里究竟是什么景色?深宅大院?曲径通幽?照壁石墙?还是绣楼深闺?我很想知晓门内的谜底。但我又很怕将谜底揭穿。因为历史能够令人不遗余力地探索它,研究它,正是由于有这些未解之谜的缘故。也许,这就是历史那令人如痴如醉的魅力之所在。
    行进中,一处高大的门楼映入我的眼帘。借着门楼上的灯火可见,一块巨幅木匾,横挂于大门之上,上书:“平遥县署”四个大字。县衙!一种无形的强制力募得涌上我的心头。这种强制力浸透着法律的威严、暴力的面孔。试想在那个封建专制的时代,有多少囚徒,在金钱、名利的驱使下以身试法。他们原以为谋不义之财的营生,足可以爆发,然而他们可曾想到,在爆发的背后,有着何等之大的代价?牢狱、充军之苦且不必多说,单是这一堂刑具便足以令人不寒而栗。即便是这样,也不乏因贪图暴利而身陷囹圄者。
    走笔至此,又一个问题进入了我的意识中:严法酷刑既然无法在思想根源禁止人对非正当欲望的渴求和追逐,即便是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日,依然如此。而其他力量的威力和强制力又远不及法律大,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切力量均无法制止人的非正当欲望?人的一切欲望是否如无垠的空间,随时欲容纳一切可能容纳的气体,无论是氧气、氢气、氮气还是二氧化碳,即便是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和氯化氢,亦无法逃脱这个具有无尽奢欲的空间的吸纳?人的这一思想,是否有违与“与人为善”一词?“民风淳朴”是否自造词之日起便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寄托?
    然而,我又觉得自己的这些问题颇显幼稚。中华民族乃至世界各民族历经千百年延续至今,若仅凭法律和酷刑维持社会秩序,岂不早已是一片混乱?人类岂不早已无法承受法律的压制力量,而崩溃、毁灭了吗?既然如此,究竟是何力量维持着民族的公众意识和社会秩序,而使各民族延续至今呢?
我曾读过美国学者马丁·J·甘农(martin J·Cannon)的著作《异域文化之旅》。书中介绍了世界23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状况。这些民族的延续、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无一个是凭借严刑酷法实现的,这种力量源自本民族独有的,且为本民族内一切成员所公认的真理——民族文化。这种强制力量较之法律的力量显然柔和了许多,然而这种力量却以远胜法律数倍的威望和人的意识核心地位,维持着一个村落、一个团体,甚至一个民族的秩序,并以其无穷的力量始终不渝地维持着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坚忍不拔、积极乐观的民族精神。一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村规民约、节日习俗不正是由民族文化予以维持并延续了数千年吗?
    问题讨论到此,又一个问题浮出了水面。较之法律而言,民族文化的强制力显得颇为苍白,究竟是什么力量,使民族文化可以凝聚一个民族呢?我想那应该是每个人的民族归属感、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吧。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思想,民族成员才能认可并且遵从本民族文化,才能将本民族文化时代流传。只有如此,民族文化才能以其约定俗成的制约力、凝聚力,统一着本民族的思想,规范着一定区域内的思想、社会和文化秩序。
    与民族文化相比之下,法律似乎欠缺了几分民族凝聚精神和民族亲和力,故而仅凭着自身无以伦比的制约力对社会进行强制规范无以达到民族文化感染力和亲和力的效果。我想,欲使法律达到这一点,除立法部门设立具有涵盖本民族文化且具本民族亲和力和感染力的法律外,更需要全社会、全民族对法律的认同感。因为在中国当代法律强制力的背后是温暖、博爱的人文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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